推進多元化高等教育評價體系建設
【編者按】教育部相關部門啟動的全國第四輪一級學科整體水平評估和高校審核評估,成為高校乃至社會的熱門話題。其實,高等教育評價是高等教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選擇,西方國家高等教育評價經過上百年的發展,已形成了與本國社會基本制度相一致的教育評價制度。本文分析了西方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評價的三種主要模式,以及可資我國高等教育評價借鑒之處,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
西方高等教育評價的主要模式
西方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評價主要有三種模式:
法國的集權模式——政府控制評價的整個系統和各個環節。1984年成立的法國國家評估委員會既獨立于國民教育部,也獨立于高等教育機構。它的運作依靠國家財政撥款,實行自我管理,由總統直接任命并向總統負責,成員是按照嚴格的資格認定標準從全國范圍內選聘的。評估過程包括內部評估、外部評估、總結報告評審和后續跟蹤四個階段。內評由院校自行組織,撰寫提交自評報告。外評由評估委組織外部專家進行考察和評審。自評和外評結束后,評估委提出有針對性的報告。報告初樣送交校長,然后舉行會晤,形成最終報告重新提交評估委全體委員大會作最終確認并授權發表,公布在官方網站上或正式出版。整個評估需要12~18個月的時間。評估完成2~4年后,評估委啟動后續跟蹤程序。其程序類似于首輪評估,并且整個評估中評估雙方平等對話、共同協商、有效互動。
荷蘭的指導模式——政府建立中介性的質量評價機構并對校外質量評價實施再評價。繼1985年明確質量評價的地位后,政府2002年頒布《高等教育評定法》,將高等教育評估完全納入國家引導體系。荷蘭高等教育評估由校內評估、社會評估和政府再評估三部分組成。校內評估由院系評估委員會對學生質量、員工質量及教育改革質量等進行評估。荷蘭和佛蘭德斯評估組織(NVAO)是國家級評估機構,負責設立評估框架,對評估機構執行標準進行復查。荷蘭質量保證局(QANU)作為獨立的評估機構,依據法律所確定的框架對大學教育和科研進行評估。教育、科學和文化部下屬的高等教育視導團不直接評估高校,而是對NVAO和QANU實施的校外評估及高等學校的后繼評估進行再評估,以確保評估過程的合法性、公正性。荷蘭高等教育評估分為優秀、很好、良好、滿意和不滿意5個等級,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評估不排序也不與行政撥款掛鉤。
美國的合作模式——政府不直接參與評價活動,依靠民間評價機構來進行,通過社會影響來實現評價政策導向。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將認證制度引入高等教育評估領域的國家。高等教育認證分為院校認證和專業認證。前者由取得資格的地區性或全國性認證機構承擔。后者由商科、工科、律師等委員會組織。地區性認證機構按照地域劃分為中部、西部、南部等六大地區聯盟。全國性認證機構為美國中學后教育鑒定委員會,下設高等院校鑒定協會、高等院校專業鑒定協會等三個協會。官方管理評價的最高機構是聯邦教育部資格與機構評價辦公室。全美任何一個教育評價機構,只有得到上述組織的承認,其評價結果才能取得社會認可。任何一所新建高校只有通過這些機構的鑒定,才有自治管理權力并得到聯邦政府及社會團體的資助。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不直接插手鑒定工作,而是實施“遠程監控”。認證程序分為六個階段。以新英格蘭院校協會為例。大學首先提出申請,在得到同意后的一年半內撰寫自評報告。之后,協會根據大學的規模組成10人左右的考察團進行實地考察,并寫出考察報告。審查小組對報告進行最終審查并作出結論。對于不合格的大學,協會給予一年整改時間,然后進行重新審查。美國高等教育認證分為通過認證、有條件通過認證和不予認證3種結果。
如何推進我國高等教育評價工作
我國高等教育評價經過30年的探索和實踐,在明確辦學定位、促進人才培養、規范高校管理和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由于起步較晚尤其是體制機制原因,我國高等教育評估工作存在著評估主體單一、評估標準統一、評估結果低效等問題。應學習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將高等教育評價的普遍性規律與我國高等教育的現狀有機結合起來,建立適合國情、具有特色的以自我評價為基礎、第三方評價為核心的多元化高等教育評價體系。
第一,完善評價基礎理論。美國認證機構需要遵守《秘書處程序和標準》,日本認證機構必須按《大學設置基準》行事。我國高等教育評價理論相對不足。政府應加強高等教育結構評價、績效評價、社會評價等頂層設計,特別是社會中介組織開展獨立評價的可行性論證;修訂完善評價政策和法規,為構建高等教育評價新框架、深化高等教育評價提供理論與法律支撐。開展評估機構資質認證研究,建立資質鑒定行業規范。效仿美國百余所大學設置教育評價專業、明尼蘇達等大學享有該專業研究生授予權、斯坦福等大學建立評價研究中心并創辦《評價研究》等刊物的做法,選取部分知名高校開設教育評價專業。第二,建立第三方評價機構。目前,雖然有國家級工程類、醫學類專業認證機構以及教育部評估中心等專門評估機構,但無法改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評價唯一主體的地位。建立由高教領域和行業領域的知名學者、專家組成的非營利性、非政府組織機構的第三方評價組織,是權威性評價的基礎。政府應盡快與其所屬評價機構脫鉤,真正賦予其獨立的法人地位與完全的自主權,發揮宏觀管理、協調和監督職責,實現由直接領導附屬單位評價向間接引導社會組織評價轉變。建立全國性的高校評價中介機構和專業性的大學評價中介機構。前者應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建,負責全國高校的審核評估及新建本科學校的資格審查。后者應由各學科學會、學術團體組建,負責高等教育機構學科專業的評估。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加強自身專業化和規范化建設,嚴格成員選拔,嚴格評估過程,接受社會監督。學習荷蘭允許學生參與起草學科自評報告的做法,建立學生全過程參與評價機制。此外,切實發揮教育協會在評價中的作用。
第三,確立多樣化的評價指標并規范評價過程。我國高等教育評價指標體系單一性與大眾化教育多樣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普通高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中,一套指標體系適用于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評價目標設定上,要借鑒《歐洲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標準和指南》,突出內涵,突出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真正體現“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以評促管”。針對研究型、教學型、高等職業技術型等不同類型的院校實行分類評估,針對校級層次、院級層次、系級層次和專業級層次采取不同的評價標準,針對全國不同區域、不同地區的高校堅持差異化的評價導向。在評估內容上,完善高校教學評估維度,實行量標和權重有所區別,增加貢獻度、認同度等社會價值評價指標。在評價方法上,實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共性評價與個性評價、自我評價與外部評價相結合。在評價程序上,有效銜接評估各方進校前、進校中、進校后三個階段,實現共治、協商的良性互動。探索高校依據大學章程開展評估,簡化評估程序,提高評估效率。借鑒《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大學排行榜,引入競爭機制,加強規范管理。
第四,合理確定和使用評價結果。英國的學科和科研評估結果直接影響政府對大學的撥款份額。荷蘭教育部對于被認定為低質量且規定期限內未得到改進的評估項目,將取消官方注冊及文憑授予權。我國的評估結果沒有真正與高校的財政撥款、招生就業、社會聲譽等掛鉤,造成評估主體只關注評估過程、高等院校只關注評估等級。第一輪589所普通高校審核評估中73%優秀率、24%良好率的結果使評估失去了應有功效。制定實施新一輪評估方案時,應采取分類基礎上的百分制辦法,按照得分決定撥款額度、專業設置、招生數量等,真正建立起“獎優退劣”的激勵機制。
第五,培育評價文化。荷蘭高校視教育評估質量為生命,美國高校(專業)和鑒定機構是自愿合作者,法國評估報告需征求被考察大學校長的意見。高校應轉變觀念,變“要我評”為“我要評”。完善自我評價制度,形成自我監控機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健全基于大數據和“互聯網+”的定期采集和公布高校教學及科研基本狀態數據制度。社會團體、用人單位等利益相關者應積極加入外部評估,助推評估社會化。構建政府管教育、高校辦教育、社會評教育的高等教育評價制度,建立包括物質、精神、制度及行為在內的評價文化體系。
第六,實施評價國際化戰略。依據《國際化最佳實踐準則》,積極參與國際評估組織和評估項目,在合作中提高評估水平。加強對學分互認、學生互派和跨國辦學等國際化內容的評估指導,有實力的高校可聘請相關領域的國際專家開展評估交流。利用我國成為本科工程教育《華盛頓協議》簽約成員的契機,進一步提高高等工程教育質量,推介中國高等教育“五位一體”的評估模式。
(作者馬蘋,單位:海軍大連艦艇學院政治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