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界定和下放高校職稱評審權限不能“一鍋煮”
日前,中央《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出爐,《意見》明確指出:突出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職稱評審權限,推動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自主評審。
據媒體透露,2017年起某省將向省屬高校全部下放高級職稱評審權。高校職稱評審放權是大勢所趨,但放權既要積極,也不能操之過急,要“合理界定和下放”,不能“一鍋煮”,要么一個也不放,要么一下子全放,走極端,有放也可以有收。
放前要評估。看具體學科是否具有評審條件,切忌對一所高校所有的學科專業“一刀切”。具備評審條件的學科專業可下放;不具備評審條件的學科專業千萬不能放。如:承擔教授資格評審任務的專業(學科)評議組成員應由具有本專業(學科)教授資格的人員擔任。有的高校一些專業(學科)師資力量薄弱,沒有這些專業的教授,或者這些專業的教授數量太少以致于湊不齊學科評審組,那么這些專業教授職稱評審權就不能下放給這所高校。下放職稱評審權,必須進行評估,能放則放,不能放千萬別放,如果某校所有學科專業都具備評審條件的,可全放;如果部分具備條件的,則部分放;如果全都不具備的,則全不放,等具備了再放。一般來說,某校所有學科專業都具備評審條件的比較罕見。因此,高校職稱評審放權,應向高校內具備評審條件的學科放權,而不是一股腦地向高校所有學科放權。
放后質量要確保。高校職稱評審權下放后,高校就成了職稱評審質量保證的主體,在政府從制度層面保障職稱評審質量的前提下,學校作為主體應構建職稱評審質量的保證體系,明確職稱評審的領導機構、工作機構、監督機構及各自在職稱評審質量保證工作中的職責,建立職責分明、執行和監督分離與聯動、閉合循環、可持續提高的工作體制和機制,確保影響職稱評審質量的關鍵因素和關鍵環節在職稱評審全過程中始終處于受控狀態,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確保學校的職稱評審質量和水平達到省定的質量標準。
評審權可放,也可收。放后要暢通教師維權和投訴通道,不斷改進和完善相關制度,盡監督管理之責。對于學校領導一手遮天、自己定標準誰符合領導說了算、學校內部矛盾突出、老師之間關系緊張、民怨沸騰、上訪頻繁的高校,有關部門要果斷收回評審權,并追究有關人員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