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規劃解讀】更新觀念深化改革 調整高等教育結構
《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必須把教育的結構性改革作為主線,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需求。這一提法確定了推動教育結構性改革在“十三五”乃至于更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在教育發展重大戰略政策中的關鍵位置。教育結構性改革所涵蓋的內容十分豐富,這里重點談一談高等教育。
一、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談起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必然選擇,是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我國宏觀經濟管理必須確立的戰略思路。
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4項主要任務為例,一是深入推進“三去一降一補”。一方面,“三去一降”帶來傳統產業需求與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畢業生的結構性錯配問題;另一方面,“一補”帶來短板領域對新型專業技術人才需求的增長。二是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核心是推動農業綠色化、科技化、產業化,當前相對薄弱的農業教育體系和以傳統農學為核心的人才培養模式已經很難適應新的要求。三是振興實體經濟。核心是創新驅動發展,全面改革傳統產業人才培養的學科專業體系和人才培養模式。四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當前房地產及相關產業也處在科技革命的爆發點上,以建筑業為例,裝配式、綠色化、智能化正在推進建筑業的革命性變化,這一領域的人才培養將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
實際上從中長期而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人力資本供給結構的改革要遠比上述4個方面深遠得多。概括起來講基本是3個方面:一是新常態新階段宏觀經濟結構變化的新特點,體現在現代服務業成為經濟增長的最大引擎、制造業加快轉型升級、農業現代化加速發展和社會文化建設日趨重要,其對于人才的結構、素質和培養方式的要求,是我們還缺研究、缺實踐、不熟悉、不擅長的領域。二是創新驅動發展作為經濟發展的內在新動能,不僅使整個產業結構處在快速變革的過程中,而且使創新能力日益成為國家的核心競爭力,所影響的不僅是人力資本的供給結構、供給方式,還要求以創新驅動發展為核心來構建教育與科技、與產業、與社會的關系,并建立衡量人才培養質量的新的基準。三是全球科技革命、產業革命的新趨勢,呈現出改變人類社會的新科技比任何時候更多、技術迭代和科技產業化的速度比任何時候更快、科技影響人們經濟社會生活比任何時候更廣,傳統的人才培養體制機制模式流程難以為繼。
二、教育結構性改革服務于提高教育質量主題
“十三五”規劃教育發展的主題是提高質量。教育部部長陳寶生在2017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切實把內涵式發展作為總的指導方針。將內涵式發展作為總方針,是中國教育發展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的必然要求。
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在貧困地區改善義務教育辦學條件、發展普惠性幼兒教育和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仍然是教育工作的戰略重點和硬任務。但從發展階段、全局看,內涵式發展是“十三五”和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的基本特點、基本要求、基本任務。“十三五”規劃雖然提出到2020年高等教育毛入學率50%的目標,但著力點也不是規模增長,有限的規模增長也將主要發揮引導高等教育區域、類型和人才培養結構調整的作用。具體到高校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來講,就必須綜合看高校對基礎研究、科技創新、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社會建設和管理、勞動者就業創業等方面的人才、科技、文化和社會服務的貢獻。
人才培養與供給質量的提高,一方面反映在高校必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需求的結構性變化,另一方面反映在高校必須適應發展動能轉換和科技革命勃興對人才需求的結構性變化。必須把功夫下在人才培養與供給的結構性調整上、下在人才培養體制機制模式流程的深化改革上。
三、調整高等教育結構,重在更新觀念、深化改革
調整高等教育結構,重在更新觀念、深化改革。“十三五”規劃許多篇章都涉及高等教育領域的結構性改革,如“雙一流”建設,強化高校創新體系建設、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大力發展繼續教育、加快培養現代產業急需人才等,還單列一章提出調整高等教育結構。可以說,調整高等教育結構的任務十分艱巨。
推進高等教育結構調整,重在體制機制改革和政策創新。例如,要加快建立現代教育體系;通過建立協同育人、協同創新的機制,支持高校開放辦學,企業和科研院所廣泛參與;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建立高校分類體系,實行分類設置、分類指導、分類撥款、分類評估;推進高校布局與已經深刻變化的人口、城鎮化、產業空間布局相適應,鼓勵發展應用技術型、創新型、小型高水平類型的高校等。
推進高等教育結構性調整,必須把擴大和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作為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更好地界定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內涵和邊界,中央和省兩級政府主要是完善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管住管好高校的主要領導干部和黨的建設,加強意識形態和思想政治工作,推動依法治校和信息公開,改革績效評價和質量評估。在此基礎上,把教學、科研自主權及相應的人事、經費、資產管理權更多地交給學校,減少審批和類審批,退出對微觀辦學過程的干預。教育行政部門對高校的管理,要轉到宏觀調控、事中事后監管評價和建立公平競爭機制上來。
(作者陳鋒系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