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放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國家開放大學研究中心是國家開放大學教育研究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和規范研究中心的運行管理,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研究中心主要由國家開放大學體系或科研實力較強的科研機構、教育企業和高等院校承擔,開展遠程開放教育領域的科學研究,
促進研究成果轉化,增強國家開放大學科研創新能力和學術影響力。第三條 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開放大學發展的需要,針對研究領域前沿和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原創性成果,為開放大學發展提供咨詢服務。
(二)集聚遠程開放教育領域專家學者、培養科研創新團隊。
(三)接受委托研發任務,加強研究中心成果的應用與轉化。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活動。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教育研究院負責研究中心設置和運行管理工作;承辦單位具體負責研究中心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教育研究院的具體職責是:
(一)審批成立研究中心。
(二)下達年度研究任務。
(三)檢查和監督研究中心的過程運行。
(四)制定研究中心運行指標體系。
第六條承辦單位的具體職責是:
(一)指導研究中心的運行管理和考核監督。
(二)落實研究中心正常運行所需經費。
(三)歸口管理研究中心的人事、財務、場地、設備等。
第三章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承辦單位可自愿提出申請并填寫《國家開放大學研究中心設置申請表》,提交教育研究院。
第八條承辦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學術水平、學風嚴謹、組織能力較強的研究中心主任人選,并能夠組建一支學術思想活躍、科研業績優秀、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開放式研究團隊。
(二)在某一研究方向具有明顯優勢,具備承擔委托科研任務的能力。
(三)能提供保證研究中心正常運行的經費、技術和設施場所等。第九條接到申請三個月內,教育研究院組織現場考察和專家論證, 審批結果報主管校領導并經校長辦公會通過后,正式掛牌。
第四章運行與管理
第十條 運行管理
(一)研究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三年為一任,可連任。
(二)研究中心應設專任管理人員,并保持研究團隊的相對穩定。
(三)研究中心可申報國家開放大學組織的各級各類科研項目。
(四)研究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研究中心完成的相關成果署名中應含有“國家開放大學 XX 研究中心” 字樣。
(五)研究中心運行期間應嚴格執行國家開放大學及承辦單位的相關規定,遇有重大調整時,須及時上報教育研究院。
第十一條 經費管理
(一)研究中心的運行所需的資金,由承辦單位自行解決,并做到專款專用。
(二)國家開放大學對委托給研究中心的研究項目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五章 考核與中止
第十二條承辦單位應根據研究中心的運行指標,對研究中心的運行狀況進行考核,并提交研究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報告。有下列情況的, 可向教育研究院申請中止:
(一)研究中心主任或研究團隊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繼續運行。
(二)研究中心建設經費不能支撐研究中心正常運行。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研究中心不能繼續運行。
第十三條研究中心運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開放大學科研管理處予以停止項目繼續開展、通報批評、強制中止等:
(一)經費使用過程中存在違反財經紀律和經費使用規定的行為。
(二)發生嚴重學術不端行為并造成了惡劣影響。
(三)不能按計劃完成委托研究任務。
第十四條研究中心因故需中止的,由承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教育研究院,經審批后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納入教育研究院管理的研究中心按照本辦法執行。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教育研究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