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放大學全國統一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工作人員是考試實施的執法者和鑒定人,是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的責任人,為保障考試質量,維護考試紀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和參與考試工作的命審題教師、制卷人員、考試組織人員、答卷評閱及成績登錄等有關人員。
第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
一、監考過程中,監考人員有抽煙、看書、看報、打瞌睡、聊天等行為,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三、不遵守評卷規范,錯評、漏評、統分差錯較多,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巡考(蹲考)人員不履行職責的。
第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五年內不得從事考試工作,并給予通報批評。
一、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的;
二、指使、縱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三、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的;
四、擅自變動考試時間長度和地點的;
五、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的;
七、在監考、評卷、統分中,嚴重毀壞甚至丟失考生答卷以及因違反監考、評卷、統分工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九、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
第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惡劣影響的,報告有關部門,建議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今后不得從事考試工作。
一、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二、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與考試成績的;
三、指使、縱容、授意其它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混亂、舞弊嚴重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舞弊行為的;
五、試卷在領取、押運、保管、看守、領用過程中,丟失試卷的;
六、未經批準私設考點的。
第五條 發生以下泄密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除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外,對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擅自提前考試的;
二、命題教師和主持教師在考前,有意透露本次考試內容的;
三、試卷在領取、押運、保管、看守、領用過程中,有意泄密的。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開放大學全國統一考試。各省級國開分部全省統一的課程考試參照本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