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學校內部審計工作,增強內部約束機制,保障學校各項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由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與經濟資源利用有關的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獨立監督、評價和咨詢的活動,旨在促進和加強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內部管理、防范風險、提高效益,進而推動學校治理的完善。
第三條 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并保證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所必需的人員、經費和其他工作條件。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機構人員
第四條 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在校長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機關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客觀、獨立、公正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校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機關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校長負責領導學校審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推動學校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制訂和完善;
(二)定期研究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匯報;
(三)審批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督促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執行;
(四)決定審計結果公開和利用的方式,推動審計所揭示問題的整改;
(五)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依規履行審計職責,敦促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審計工作;
(六)支持審計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為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及審計人員培訓提供所需經費。
第六條 學校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學校事業發展的需求,選配素質較高、具有相應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審計人員。
第七條 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校內外具備專業知識的相關人員擔任特約審計員、兼職審計員,參與有關審計事項。
第八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忠于職守,客觀勤勉,廉潔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九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被審計對象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本規定執行審計任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執行任務,不得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學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評聘。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與權限
第十二條 結合學校實際,制訂和完善相應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科學合理地制訂內部審計工作規劃,促進學校經濟活動相關規章制度的制訂與完善。
第十三條 制訂內部審計機構工作規則,完善工作程序,指導和監督審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本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以下業務活動進行審計:
(一)學校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等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二)各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國有資產的購置、管理和處置情況;
(四)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
(五)建設、修繕工程項目;
(六)對外投資項目;
(七)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風險管理;
(八)領導干部履行任期經濟責任情況;
(九)學校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根據審計工作需要,檢查并要求學校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及時提供財務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表、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業務檔案等相關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參與學校有關審計方針、政策的研究、制訂等相關工作;參加或列席學校和所屬單位召開的重大投資、大額資產處置、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等;
(三)針對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所屬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四)對被審計對象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報請學校同意,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五)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報請學校領導批準,采取暫時封存措施;
(六)向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學校政策、內控措施等方面的建議;
(七)對于審計發現的問題,向被審計對象提出審計建議和整改要求,并督促、檢查有關審計整改意見的執行情況;
(八)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對嚴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處理的建議;
(九)根據學校的授權,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經濟處理和處罰。
第十六條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可采用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后審計和跟蹤審計等不同方式,組織開展不同類型的審計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學校內部審計機構應圍繞學校中心任務和上級有關部署,制定學校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校領導交辦的臨時審計任務,由校領導簽發審計指令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審計準備
1.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前,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及審計實施方案,做好審計立項、成立審計組、開展審前調查,對送審資料作明確要求等必要的準備工作。
2.在實施審計五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審計實施
1.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采取相應的審計方法,取得有關審計證據,清晰、完整、準確地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2.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由證據提供者簽章。如提供者拒絕,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和日期,該證據仍可作為審計證據有效使用。
(三)審計終結
1.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組應出具審計報告初稿,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復則視作無異議。
2.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進行核實、研究,必要時對審計報告做出相應修改。
3.審計組將修改后的審計報告,連同被審計對象的反饋意見及時報送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審定。
第二十條 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計報告報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一條經校領導批準的審計報告,由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及時送達被審計對象,同時抄送有關單位。
第二十二條 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和審計所發現問題的整改效果進行檢查監督,并將檢查情況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 審計事項結束后,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審計檔案。
第二十四條學校內部審計機構按規定的程序適時公布審計結果。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調用或公開審計資料和審計記錄。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建議,提請學校作出處理決定: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六)拒不執行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移交司法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學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結論的;
(四)給國家和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對象的商業秘密的;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移交司法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校紀檢監察與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