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是學校對各部門和教職工全年思想政治、工作業績、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全面檢驗與評價。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教育部直屬單位年度考核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一條 學校成立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年度考核工作。學校考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考核工作辦公室,考核工作辦公室由人事處牽頭,負責年度考核的組織實施。學校紀檢部門負責年度考核的監督工作。
第二條 各部門成立考核工作小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由部門負責人、黨支部代表和教職工代表組成,負責本部門年度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考核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各部門和各部門在崗具有事業編制教職工、校聘勞動合同制人員和勞務派遣人員。
第四條 學校獨立核算,按企業機制運營的單位、部門參照本辦法自行組織考核,并將編制內教職工的考核結果報學校人事處備案。
第五條 學校領導班子及成員的考核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進行。
第六條 以下人員不參加年度考核:
1.個人申請,經學校同意,脫產學習或培訓超過半年的人員;
2.考核年度內請事假3個月及以上,病、事假累計6個月及以上的人員;
3.當年12月1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4.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員。
第三章 考核內容及等次
第七條 部門考核,以部門的職能和部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主要從思想政治建設、工作業績、工作作風和勤政廉潔等方面進行。先進集體名額原則上按部門總數的1/3確定。
第八條 個人考核,以本人的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從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情況。對處級干部的考核要著重從思想政治、工作作風、組織協調、管理能力、工作實績、勤政廉政等方面進行,主要考核貫徹落實學校工作部署、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推進重點難點工作和承擔重要改革創新任務等方面的情況。
第九條 個人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獲得優秀等次的人員原則上不超過參加考核人員總數的15%。
1.優秀:思想政治素質高;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工作業績突出;清正廉潔。
2.合格:思想政治素質較高;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能夠完成本職工作;廉潔自律。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為基本合格: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3)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5)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考核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5)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條 部門考核
1.各部門要認真對照學校工作要點、部門年度工作計劃,進行工作總結。
2.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代表本部門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作工作匯報,進行工作交流。
3.組織民主測評。民主測評代表由校領導、處級干部代表和處級以下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處級以下教職工代表應在學校工作3年以上,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了解學校情況,有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
民主測評代表對各部門的工作表現進行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 個人考核
1.個人要認真對照崗位職責、年度工作計劃和相關要求進行工作總結,填寫《教育部直屬單位個人年度考核登記表》(附表1),其中本年度入職的校聘勞動合同制應屆畢業生填寫《國家開放大學轉正定級審批表》(附表2)。
2.各部門組織述職會,部門全體人員在述職會上進行述職和工作交流。
3.民主測評代表對各部門的處級干部進行民主評議。各部門自行組織對處級以下個人的評議。
第十二條 確定考核結果
1.先進集體的確定。
考核工作辦公室負責匯總統計民主測評代表對部門的民主測評結果,并向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提交校長辦公會審定。
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的部門可優先考慮評為先進集體。
2.個人考核等次的確定。
部門主要負責人評優結果要結合先進集體的評選確定,只有被評為先進集體的部門,其主要負責人才有資格被評為優秀個人。未被評為優秀的處級干部,其考核等次由分管校領導確定。
處級以下個人考核等次由部門考核工作小組提出,報分管校領導審核,經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提交校長辦公會審定。部門工作考核小組填寫《國家開放大學部門年度考核備案表》(附表3),報考核工作辦公室。
第十三條 公示、公布與歸檔
1.學校將考核結果公示7天。考核工作辦公室對公示期間反映的意見進行核實并按程序處理。
2.學校以校發文的形式公布考核結果。
3.考核工作結束后,人事處整理考核材料,按相關要求上報教育部。《教育部直屬單位個人年度考核登記表》、《國家開放大學轉正定級表》經本人簽字、部門和學校審批后存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被考核人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的依據。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晉升工資檔次和發放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六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2.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4.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2.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4.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十八條 不參加年度考核人員或應屆畢業生,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六章 相關事宜
第十九條 由學校派出掛職,超過半年(含)的,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學校進行考核,掛職單位出具掛職期間工作鑒定。
第二十條 由學校派出學習、培訓的,由學校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一條 本年度入職的校聘勞動合同制應屆畢業生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以轉正定級表代替個人年度考核登記表,作為確定工資的依據;考核年度內新招聘或新調入的在職人員,參加考核,確定等次。來校工作不滿一年者不參加評優。
第二十二條 校內調動人員,由調出部門出具工作鑒定作為參考,在調入部門參加述職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人,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人,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四條 受警告處分的人,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人,參加當年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解除處分者自第二年起,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教育部直屬單位個人年度考核登記表
2.國家開放大學轉正定級審批表
3.國家開放大學部門年度考核備案表
(2015年1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