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解決學校在職教職工和離退休教職工的現實困難,根據《中央國家機關困難職工補助實施辦法(試行)》(國機工發[2014]29號)和學校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就做好學校教職工補助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補助范圍
享受補助的人員范圍為學校全體在職教職工和離退休教職工;夫妻雙方均在國家開放大學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補助。
第二條 補助項目
包括生活困難補助、重大疾病補助、殘疾子女補助、失獨家庭補助等4個項目。
第三條 補助條件
(一)生活困難補助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規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教職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自費部分當人當年累計在2萬元—10萬元,造成教職工本人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3.當年教職工本人或家庭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發生特別困難的。
4.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教職工本人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二)重大疾病補助
教職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惡性腫瘤、血液病、慢性腎衰竭、顱內原發性腫瘤手術、冠狀動脈搭橋、人體重要器官組織(心臟、肺臟、肝臟、腎臟、骨髓)移植等。
(三)殘疾子女補助
1.有殘疾人證;
2.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導致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
(四)失獨家庭補助
1.教職工失去獨生子女的;
2.教職工本人為獨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崗位去世的。
第四條 補助標準
(一)生活困難補助,每年給予3000—8000元。如有子女在國內上學,另外給予助學補助,高中生一次性補助2000元,大學生一次性補助3000-6000元。
(二)重大疾病補助。按其自費醫療費用數額確定補助標準。醫藥費用中自費部分支出在10萬元—20萬元的,補助標準為1—2萬元;醫藥費用中自費部分支出在20萬元—30萬元的,補助標準為2—3萬元;醫藥費用中自費部分支出在30萬元以上的視情而定,最多不超過5萬元。對于教職工家屬患病的,補助標準減半。
(三)殘疾子女補助。有殘疾證的,每年補助2000元;符合殘疾子女補助條件第二種情況的,每年補助1000元。
(四)失獨家庭補助。教職工失去獨生子女的,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教職工本人為獨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崗位去世的,給予一次性補助1萬元。
第五條 關于醫藥費中自費部分的說明
公費醫療教職工醫藥費中自費部分以學校根據公費醫療管理辦法認定的為準;醫療保險教職工醫藥費中自費部分以北京市醫療保險政策所允許的就醫醫院開具的收費票據為準。
第六條 申報及審批程序
(一)符合補助條件的教職工,在職人員向學校工會提出申請,離退休人員向離退休工作部門提出申請。教職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請一項補助。
(二)申請人按要求如實填寫《國家開放大學教職工補助申請表》(見附表)。
(三)申請人根據補助項目,提供相應的醫院診斷書、自費藥原始單據或報銷分割單、北京市低保證、殘疾人證、雙方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入學通知書、學生證、政府職能部門開具的相關證明等證明材料。
(四)學校工會或離退休工作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條件認真審核,涉及到醫院診斷書、自費藥原始單據或報銷分割單的由醫務室協助審核。申請表由工會或離退休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報學校困難補助工作領導小組。
(五)學校困難補助工作領導小組對所報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一步審核,結合申請困難補助教職工的總體情況,確定補助對象名單及補助金額。
(六)人事處會同財務部門將補助金發放給補助對象。
第七條 發放時間
各類補助金,原則上于當年12月20日前申報,春節之前發放。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申報,隨時討論審批,隨時發放。
第八條 監督檢查
(一)學校紀檢部門負責對補助工作過程進行監督。
(二)困難補助工作領導小組、工會、離退休工作部門要嚴格按條件審核、把關,發現有虛報作假現象,取消其補助資格,并予以通報。
(三)學校工會和離退休工作部門建立困難教職工檔案,堅持統一領導、動態管理、適時調整的原則,全面掌握情況,推進教職工補助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第九條 學校獨立核算,按企業機制運營的單位和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自行解決。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困難補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國家開放大學教職工補助申請表
(2017年3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