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教職工退休工作的管理,不斷完善教職工退休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認真執行干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和《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教職工退休的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我校教職工退休條件如下:
1.參加工作年限滿 10年的干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退休。
2.連續工齡滿 10年的工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退休。
3.年滿55周歲時仍擔任處級實職的女干部,在55周歲時有一次自愿選擇退休的機會,若在此時選擇不退休,則自不再擔任處級實職的時間退休。
4.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60周歲退休,年滿55周歲時有一次自愿選擇退休的機會。
(二)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教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
2.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
(三)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教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提前離崗,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再辦理退休手續:
1.工作年限滿30年者;
2.男年滿55周歲,女干部年滿50周歲,女工人年滿45周歲,工作年限滿20年者;
第二條 教職工辦理退休的程序
(一)達到國家政策規定退休年齡的教職工,無需本人申請,人事處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人事處在教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前的1個月向退休教職工所在部門送達《國家開放大學教職工退休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和《國家開放大學教職工退休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同時將通知單送達離退休工作處。所在部門負責通知教職工本人辦理相關手續,并將審批表填寫完整送交人事處。
(二)個人申請提前退休(離崗)的教職工,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部門和人事處簽署意見后報學校審批。如獲批準,人事處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三)教職工接到退休通知或被批準提前退休(離崗)后,要在1個月內完成工作交接,辦理相關手續,并將離崗手續清單交人事處,人事處為其辦理《退休證》。
(四)教職工退休后,工資關系轉到離退休工作處,組織關系轉到離退休黨總支。
第三條 教職工退休后享受的待遇
(一)退休人員,從退休當月起第3個月開始按退休人員的工資及補貼標準領取退休費。退休費標準按照國家《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60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二)退休費以外的其他待遇按照《關于規范在京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2號)等國家、教育部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前離崗人員在離崗期間享受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學校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退休手續,計發退休費。
(四)在國家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退休教職工的待遇及退休費的領取方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
(一)教職工出生日期的確定按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于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執行。
(二)按照學校崗位設置與聘用有關規定,工人應聘到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退休年齡按照人事部《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國人部發〔2004〕63號)執行。
(三)全民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學校各部門應嚴格執行教職工退休工作的政策和規定,部門負責人及有關校領導要提前做好退休教職工的思想工作和慰問工作,切實保障工作交接的順利運行。
第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附表:國家開放大學教職工退休審批表
(2017年3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