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人員招聘工作,提高人員素質,改善人員結構,實現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暫行辦法》(教人〔2013〕7號)、《教育部辦公廳轉發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的通知》(教人廳函〔2006〕3號)意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學校事業編制人員和校聘勞動合同制人員的招聘。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學校新進人員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堅持崗位需要原則,以崗擇人。
第四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熱愛遠程教育與開放大學建設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應聘教學、科研崗位的人員原則上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應聘管理崗位的人員原則上需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
(四)應聘人員年齡不超過40周歲,其中,應屆碩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27周歲,應屆博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35周歲;
(五)身體健康,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工作技能或學術研究能力及其他條件;
(六)學校急需的特殊專業人才,學歷、專業和年齡等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五條 凡與學校在職教職工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及其配偶關系的,不得應聘學校崗位。
第六條 招聘組織機構。學校人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定學校招聘計劃和擬聘人員等工作。學校成立招聘委員會,負責對應聘人員進行考核,成員包括人事處負責人、用人部門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和相關專業人員等。人事處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聘方式
第七條 學校公開招聘采用應屆畢業生招聘(以下簡稱“應屆生招聘”)和社會在職人員招聘(以下簡稱“社會招聘”)兩種形式。
第八條 應屆生招聘,由教育部統一組織,一般每年上半年集中舉行一次;社會招聘,由學校根據需要組織開展,一般每年下半年集中舉行一次。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九條 應屆生招聘程序,由教育部統一規定和安排。每年秋季學期,各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學校核定的部門用工人數內,做好下年度應屆畢業生的需求計劃。人事處匯總計劃并形成初步意見,提請學校人事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后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條 社會招聘程序。
(一) 制定招聘計劃
每年秋季學期,各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學校核定的部門用工人數內,做好下年度社會招聘的需求計劃。人事處匯總計劃并形成初步意見后,提請學校人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二) 發布招聘公告
確定年度招聘計劃后,人事處統一發布招聘公告。公告發布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三) 資格審查
人事處根據招聘條件,對應聘人員進行簡歷篩選、資格審查,并對學籍、學歷真實性等進行審查,一般按照應聘人員數與招聘人數20:1的比例將初審合格的應聘材料轉交用人部門。用人部門對應聘人員的材料進行復審,一般按照應聘人員數與招聘人數10:1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見,并將意見反饋人事處。
(四) 考核
招聘委員會對應聘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一般包括筆試和面試。
筆試由人事處統一組織。用人部門可根據需要增加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測試。筆試一般按照應聘人員數與招聘人數10:1的比例組織。
面試由人事處統一組織,原則上采用半結構化面試,應聘教學部專任教師崗位的人員須試講。用人部門可根據需要增加考察性實習等環節。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一般按照應聘人員數與招聘人數5:1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面試官一般不少于5人,主考官須參加過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面試培訓。
對急需引進的專業人才,可采用同行專家評議等辦法直接考核選聘。
(五) 確定擬聘人員
招聘委員會在考核的基礎上,按應聘人員數與招聘人數3:1的比例確定入圍人選,提交學校人事工作領導小組。學校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考核結果,對入圍人選進行充分討論后,以1:1的比例確定擬聘人員。
(六) 體檢、考察
人事處安排擬聘人員到指定醫院體檢。體檢必須由用人部門人員陪同,體檢結束后由人事處將體檢結果反饋給用人部門和擬聘人員。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執行。
對體檢合格的擬聘人員,人事處視情況采取函調或派人到其單位進行考察,重點考察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工作態度、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
(七) 公示及錄用
體檢和考察合格后,學校在適當范圍對擬聘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擬聘人員的姓名、工作部門、監督電話等。
公示期無異議,學校與擬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錄用,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一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學校教職工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應聘或錄用資格,對有下列行為的錄用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清退。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不守誠信,隱瞞相關事實,導致用人單位做出錯誤判斷的。
第十三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追究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2017年3月23日印發)